安徽淮北:征收补偿费用未足额到位即清除土地,法院:违法
一、 案件简介
赵某利系某村村民,管委会依据省政府作出的《建设用地批复》,对赵某利所在的村土地进行征收。后管委会根据省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作出征地补偿方案。2015年8月,管委会将赵某利耕种的地上附属物清除。赵某利对管委会清除其地上附着物的行为不服,遂诉至法院请求确认管委会的强制清除行为违法。法院认为,根据规定管委会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对被征收人的土地进行征收,管委会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赵某利的土地时,相关征收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遂判决确认了管委会将赵某利案涉土地上的附着物进行清除的行为违法。
二、 被告答辩
管委会辩称,管委会的征收行为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
三、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应当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法律规定,管委会应当在征地补偿费用已经足额到位的情况下征收赵某利的土地。管委会虽然根据省政府的《征地补偿标准的通知》,作出了征地补偿方案,但其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其征收赵某利的土地时,征地补偿费用已经发放到位,故管委会清除赵某利土地上附属物的行为证据不足。依法应当确认管委会征收赵某利土地的行为违法。
四、 裁判结果
确认管委会征收赵某利土地的行政行为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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